昨日,記者從北京市交通委獲悉,《北京市鼓勵規范發展共享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的兩個重要配套文件,《共享自行車系統技術與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和《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已于日前公布。據
地質管檢測員分析表示,
與此前發布的《指導意見》相比,這兩個配套文件對共享自行車的車輛標準、企業運營和政府監管平臺、信息系統安全、停放區域施劃標準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范。
據
地質管檢測員通過調查得知,《規范》要求共享自行車需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精度誤差應控制在小于等于15米的范圍內;為避免因車輛損壞而給騎行者帶來危險,在車輛安全標準上有了更加明確的要求,投放車輛一般三年應更新或報廢,同時完好率不得低于95%;企業需加強停放秩序管理,在電子地圖內明示停放區、禁停區和禁騎區,同時還應搭建承租人信用平臺,信用不足者將限制其租用車輛。
《導則》還明確規定了8種禁止設置共享自行車停放區的情形。
8種情形禁設停放區
1、禁止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
2、禁止占用車行道(已明確是停放區的除外);
3、禁止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客流、車流集散安全;
4、禁止在盲道及盲道兩側0.25米范圍內設置;
5、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及其兩側20米范圍內設置;
6、禁止在鐵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設置;
7、禁止在醫院、學校、旅游景區、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等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兩側30米范圍內設置;
8、禁止影響臨街單位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看點1 車輛定位誤差≤15米
據
地質管檢測員表示,
在9月15日發布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共享自行車需配備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終端,《規范》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在綜合國內外衛星定位裝置的精度現狀水平和企業車輛安裝情況的基礎上,規定共享自行車衛星定位裝置精度誤差應≤15米。對智能終端則要求具備采集車輛位置、時間、車鎖開關狀態等信息的條件,并將其上傳至企業運營平臺,為規范停放秩序、科學合理運營提供技術支撐。
為保障共享自行車停放秩序及調度需求,《規范》明確提出:共享自行車運營企業應配置車輛維護人員、維修人員和調度人員;人員配置數量應滿足停放秩序管理和車輛運營調度的要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站點、重要商圈等重點區域應采用電子圍欄與人工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看點2 車輛完好率不低于95%
為保障車輛安全及市場秩序,《規范》對共享自行車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每輛車應在車架前管處打永久性標記(鋼印),且要求鋼印清晰,編碼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車一般投放使用三年應更新或報廢。
每輛共享自行車出廠前應經生產廠家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對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車服務的新車型須有合格的型式檢驗報告,對已經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每個車型按生產批次應每年定期進行存量車復檢,不合格產品批次應全部召回。同時,企業應對共享自行車進行周期性整備,投入運營的共享自行車完好率應不低于95%。
世界資源研究所中國可持續交通項目主任劉岱宗表示,對共享自行車的監管重點應該是安全,不應拘泥于所謂的使用期限。
劉岱宗說,有些使用頻率高的車輛可能一兩年就壞了,但有些車輛使用超過5年都不會出現什么問題,統一的報廢期限不是很合理。所有公共交通運營工具首先都要滿足相應的安全標準,例如剎車距離、腳踏板穩固性、鏈條性能等。因此,應該抓緊建立共享自行車定期檢測制度,就像汽車年檢,由政府部門或第三方機構從企業的投放車輛中抽檢。
劉岱宗說,如果規定的硬性報廢期限過短,反而有可能促使企業出于成本控制的考慮而不去追求產品質量,造成共享自行車質量和安全性能下滑。
看點3 承租人信用條件不足限制用車
記者注意到,《規范》明確提出要進行“承租人信用體系建設”的管理方案:承租人客戶端應提供承租人在線登記注冊和簽訂服務協議的功能。企業運營平臺應建立承租人信用體系,說明加減分規則,對于承租人違規停車等被執法部門處罰的行為應進行記錄,對那些不滿足信用條件和不符合使用條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車輛。
同時,在企業信用方面,政府組織對企業運營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公示考核成績,并將企業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監管和行業信用系統。
劉岱宗表示,信用體系的建立對于規范管理共享自行車使用情況肯定能有所幫助,但建設承租人信用體系的成本很高,因此需要綜合考量投訴舉報渠道、舉證方式、各類糾紛等問題,現階段這種“扣信用分”治理方式只有一個模糊框架,操作難度較大,相反,通過正向鼓勵規范使用、停放秩序的成本更低,也更能為消費者接受。
看點4 新建小區應配足自行車停車位
據
地質管檢測員指出,
依據《導則》要求,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應遵循“市級統籌,區級主責”的原則,由各區在綜合考慮停車需求和場地實際條件,并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基礎上,利用臨街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機非隔離帶、行道樹設施帶和綠化設施帶,就近靈活設置共享自行車停放區,實現自行車停放區應設盡設。在停放區內,無論是共享自行車還是私人自行車,均應按照停放朝向,整齊有序停放。
《導則》提出,新建的交通樞紐、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應按標準配建充足的自行車停車位。已建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商業區、居住區等場所的配建自行車停車位不得挪作他用,如有不足,應在用地范圍內擴建。
劉岱宗表示,目前文件中“新建區域需配足自行車位”的表述稍顯模糊,共享自行車的停放需求是動態的,所有規劃、設計、配套都應以需求為導向,具體操作起來有兩步。首先是要去了解需求,掌握市民的出行意愿,這個可以通過實驗來完成。在了解用戶需求的基礎上才能考慮如何去滿足需求、調節需求。
看點5 停放區不得附帶任何企業信息
據
地質管檢測員指出,
在停放設施方面,《導則》提出應根據場地實際情況設置,適當組合,與城市景觀相協調,盡可能減少占用城市空間。在重點區域和路段可設置電子圍欄。按照《導則》規定,自行車停放區寬度最小為1米,宜噴涂白色閉合四邊形的地面標線,其內應施劃自行車樣式的路面標記和指示停放朝向的箭頭,且不得附帶任何具有企業或品牌特征的指向性色彩和信息。
《導則》還要求,在重點區域次干路(含)以上等級城市道路應增設存車架。存車架的設置應與停放區角度一致,具備穩固車輛的功能,保證停放車輛遇風不倒伏。此外,在軌道交通車站、交通樞紐周邊設置的自行車停放區,可設置停車標志和相應的引導標志。